一,1985年4月至1987年6月,毕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《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》法律专业,课程17门,学制2年,程度大专.取得毕业证书者,国家视为受过大专法律专业训练,并合格.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政审同意,可依法从事实习律师或乡镇法律服务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工作. 二,1988年7月至1990年7月,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《中国军地两用人才大学》劳动人事管理专业.课程12门,学制2年,大专水平,取得毕业证书者,国家视为军地两用人才大专毕业生,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工转干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、转换工作岗位。 三,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,毕业于中国成教《西昌学院》林学专业,评聘林业助理工程师,并取得国家林业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林业重要岗位上岗证书。 |